交通、车辆保险法律通
作者:陈士宽律师
“律师是干什么的?”十有八九都说律师是帮人打官司的。实际上,这是很片面的说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有很多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比如过去人们不生病不会进医院,但是现在常规体检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有病看病、无病预防的保健意识深入人心,因此医生的角色担负了针对病人的治疗和对健康群体的保健双重职能;再比如,消防警察的职能不仅仅是发生了火灾之后的紧急救援,更重要的职能是日常安全防火检查,及早发现隐患,杜绝火灾!
同样,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业务(打官司)仅仅是律师业务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作用也是提前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策划纠纷的解决方案等,因此律师可以成为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保健师、法律纠纷消防员!
法律服务能够令成功者锦上添花,为创业者防患未然,给失落者雪中送炭。
不仅是交通事故,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离我们并不遥远,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就达到十几万人,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我深深感受到一些司机朋友出现交通事故之后的无助与无奈,于是就为司机朋友写了这样一个小册子,总结了一些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辆保险等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生活常识,希望能给驾车出行的司机朋友一点帮助。
第一章 安全驾驶
一、驾车心得
安全驾驶是避免交通事故的必然前提,既然是谈到交通事故和机动车辆保险,笔者首先从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开始。以下都是笔者结合自己的驾车经验和资深老司机的驾车心得,现整理如下:
1、开车最初的2000公里,你会按照驾校老师的要求本本分分的开车,你会羡慕别人能够左、右超车;第二个2000公里你自己就会提高车速,当然也学会了在右侧超车;第三个2000公里你的车速能够甩开警车,你会模仿别人的“绝活”,以为自己开车水平已经很不错,你对交通事故无动于衷;第四个2000公里,我希望你能够顿悟开车是为了安全到达!衡量驾驶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是最高行车速度和不断刷新的速度记录,而是安全行车里程和安全驾龄,这才是最值得你骄傲和炫耀的资本。切记控制车速是摆脱危险的最佳手段,多开几年后你的车速会降下来。
2、永远不要以为你可以一脚刹车就能把车“定”住。当时速100公里,即使在干燥路面,最紧急的刹车制动距离至少是40米;如果发生碰撞则相当于从12层楼直接掉在地面上!如果时速达到120公里,紧急制动距离至少会超过50米。这种情况下,相信没有任何车型可以保证车内的乘员完好无损。控制好脚下的油门,不仅是为了别人的安全,更是为了您自己的安全着想。
3.飙车和高速狂奔,不代表胆识过人;超过别的车,不代表你的车比人家的好;超过同级或高级车,不代表你的技术比别人高;遇拥堵时,老老实实排队不代表你比别人傻;车里放本有意思的书,堵车的时候看书比咒骂、生气更管用;第一个从绿灯下蹿出去,不代表在下一个路口你可以不排队。
4.尽量了解你的车,知道车不能干什么,你为难它,它就会难为你。定期保养,小毛病及时修理,花小钱省大钱;备胎要有气,不准备出远门别把油箱加满;不是万不得已别把车借给别人,不是万不得已别借别人的车。停车入位时把方向盘打正,把车头对着可以直接离开的方向。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司机朋友们,“强扭方向,转向系统寿命短”。
5.行车时把手机打到无声、免震动状态,这样不至于有电话就接听影响行车安全,开车时接、打电话,事故率是正常开车的四倍!;另外车里的音乐自己听到就行;背影看上去不错的美女帅哥,驶过千万别回头看;下车时随身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
6.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上车系安全带要成为习惯; 系安全带不仅是为了给交警看和对付电子眼,更主要的是为了安全;当有乘客催促司机拼命赶时间的时候,最好劝乘客搭乘其他出租车,否则无法保证安全。无论何时何地,酒后不要驾车!对于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故以及亲眼目睹的交通事故经常进行反思总结!
第二章 通行规定、事故认定和处理常识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二、交通安全知识
1、什么情况下不得超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四) 行经铁路延道、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拦乘出租车等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3、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4、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三、自2004年5月1日施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交通事故处理出现了人下几个新规定。
1、对交警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问题如何?
(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道交法》第73条的规定,从中不难发现,首先名称有所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道路”和“责任”二词,改变了原来将事故认定区分为“道路”和“非道路”的做法,相对淡化了行政色彩。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认定书确定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原因、责任等无法做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既然是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大的偏差,大部分情况都存在偏向一方当时人徇私办案。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法院诉讼阶段提出证据,通过法院再次认定事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改变事故认定的可能性非常小。
有效对策:尽量通过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在公安系统内部解决责任认定问题,比如通过正当的信访途径等。
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必须先调解然后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交通事故没有及时处理完,交警可以无限期的扣押车辆吗?
按照新的规定,最多只能暂扣30天。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这期间不能收取事故预交金。新的规定为交通事故的调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交通管理机关建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4、发生交通事故后,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车主的连带责任,现在转让车辆还非得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
事故后都是先记车牌,如果肇事司机不站出来,诉讼的时候肯定起诉登记的车主。
另外车辆行驶证、完税凭证、车辆保险合同等仍然需要变更,否则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第三章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一、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比例
根据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应全额赔偿;主要责任赔偿60~9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20~50%;无责任大约赔偿10%。
二、最新交通事故具体赔偿项目及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规定需要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如下:
(一)涉及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
1.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同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应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申请定残期限的认定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赔偿的实际损害填补原则,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不宜无限期的拖延。具体时间定为一个月为宜。
3、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为一般是一人,最多不能超过二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护理分为住院护理、出院康复护理以及定残之后的生活护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然,住院期间、康复期间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和需要的护理人数需要主治医生开具护理证明。残疾护理需要根据残疾情况或者医师证明确定护理人员和护理人数。关于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务中难以掌握的是,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级别?笔者认为,护理依赖级别亦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级别予以鉴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
5、交通费、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以正式凭据为证。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6、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伤残等级问题:受害人经鉴定多处伤残,是否应当继续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计算伤残等级?我们认为,省法院意见中对此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继续参照适用。
关于残疾赔偿金调整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如:受害人是公务员的,造成九级、十级伤残,一般并不影响其收入,但体力劳动者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却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对其伤残赔偿金如何调整,实务中亦难以把握:残疾赔偿金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参照伤残等级来综合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赔偿基数。我们认为,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则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关于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仅为决定残疾赔偿的加权因素,因此,应当从严掌握: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应当规定—一个“度”—增减不得超过 40%为限。
7、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不得采用进口器械。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对于残疾器具费用的赔偿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也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结合赔偿能力和提供担保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赔偿。
8、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等的计算方式,在交警部门调解时,根据受害者从事的行业以及所在地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涉及死亡或者残疾赔偿的标准如下:
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
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
9、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1.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 2. 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下的抚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里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认定?认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后,按照何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们认为,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标准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为依据,确定一个系数标准,比如一级伤残按100%予以计算,十级伤残按10%予以计算,依此类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实务中,对于成年的被扶养人,如何确定其劳动能力的丧否亦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国家确定退休年龄要考虑许多因素,但一个重要因素应当是劳动能力丧失与否。因此,原则上应当参照劳动部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作为成年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养人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却身体有病或有残疾,关于劳动能力的确定,应当通过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1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
(二)涉及财产损害方面的损失
1、车辆损失
2、车辆停运损失
3、其他财产损失
三、关于医疗费用认定的律师业务技巧★★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不合理医疗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分析通过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成因及审查方法,让当事人避免支付额外的费用。
1、造成不合理费用的原因:
(1)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检查、多开药、开好药,有的被撞伤了腿部,却把身上所有其他病的治疗费用一并计算,甚至一人受伤全家医疗;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或者故意拖延出院时间,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存在攀比心理,双方都有损伤时唯恐己方费用少,尽量多开支,以争取超过对方,让对方赔偿,以争回“面子。”
(2)医疗因素的介入是另一重要原因:
①因交通事故纠纷所致的医疗费收入是医院很重要的收入之一,许多医院只顾经济效益,不讲医疗原则,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②医生有回扣,目前许多新药以及检查项目都有回扣,促使医生在用药时尽量多用新药、多做检查项目以赚取回扣, 使其自身获得更多利益。
③医疗纠纷增多,许多医生宁可信其有,只要有主诉即用药,尽量满足伤者要求,以此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④误诊误治时有发生,也是造成医疗费用增加的原因之一。
2、不合理费用的审核:
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审核:
(一)医疗终结时限法
1、医疗终结时限是指人体损伤后经治疗达临床治愈或体征固定的时间。人体损伤后的愈合不是一个固定的过程,同一损伤在每个人身上表现往往不同,不同年龄、性别、伤前身体状况、医疗情况好坏等因素对其有明显影响,有时往往差别很大,这要求我们制订一个基本医疗时限,对特殊病情则进行综合考虑。以医疗终结时间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审查医疗终结时限内的费用是否合理,超出部分不作赔偿,时限内的费用则需考虑: 是否需住院、是否需转院、装置假肢等代用器官费用以及使用药物的合理性,并发症再次治疗费用应有医师的鉴定证明,再次手术的费用一般是首次费用的50%左右。
(二)参照同类疾病的医疗费用限价
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患者支付能力显得不足;另外医疗机构之间无论从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都存在着竞争,大量医疗机构公布了不同疾病的医疗费用限价标准。对于超过限价标准的费用,原则上责任方不应支付。
第四章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一、为什么要打交通事故民事官司?
我们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车水马龙中,会发现许多贴着“新手,请多关照”、“磨合”等字样的崭新轿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出了事故一般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赔偿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二、打交通事故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
(1)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我们应该去告谁?
打官司“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根据谁对机动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运行利益权,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做了规定:
(一) 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这当然是最普通的情形。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主体: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为雇主。
(四)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原则上仍然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
(五)盗窃驾驶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有严重过失时,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六)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为购买人。
(八)擅自驾驶车辆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为擅自驾驶者。但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九)好意同乘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车辆所有人对好意无偿同乘者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对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赔偿额。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有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也是具有过失责任的,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出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或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将车辆出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出租、发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发包方、承包方。
(十二)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或保管人。修理厂在试车或者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五)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出卖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诉讼请求要适当,合理应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难题:受害人索赔过高如何应对?
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不等于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在事故责任中,所说的主要次要责任很模糊,双方责任比例可以是一九开、二八开、三七开、四六开,交通队可以按上述主次责任比例中的任何一种比例做调解。通常,交通队为快速解决问题,可能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所偏向,当然,这与《道交法》“以人为本”的原则是不违背的。而到了法院,法官一般会根据事实和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重新认定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相同。
(3)肇事方“踢皮球”怎么办?
吴女士说,半年前,我骑车被一辆丰田车撞倒了。司机的父亲说,儿子已被单位开除了,车是贷款买的,你拉他去做牢他也没钱赔你。事故发生后我自己花钱看病,还掏了2000多元鉴定费,我怕起诉后拿不到钱,想和他协商解决,可他总拖着我,怎么办呀?
重点提示:如果超过了一年还没起诉,那么赶紧寻找能证明你曾经提出过赔偿或双方就事故曾进行过协商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传真、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你提供的证据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律师支招:建议吴女士赶紧到法院起诉,不管法院判多少钱,到最后还可以强制执行。但如果你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你将失去胜诉权。
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诉讼时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
三、如何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都是交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站在受害方的角度讲,受害人在起诉前可自行查阅或者委托律师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当然选择受诉法院,同时需考虑诉讼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关于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千万不要以为选择好了诉讼法院就可以慢慢的打官司。我提醒受害人,你要时刻记住自己是从那里来的,说不定你的赔偿金额将翻个跟斗往上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举例说明:甘肃是司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上海人B人身损害,B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A所在地—甘肃的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上海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建议你赶快把上海的标准提交给山东的法院,要求山东法院按照上海的标准判决!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的规定为律师提供了适用法律的空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的情况很普遍,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往往与伤残等级有密切关系,如何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现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该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有伤残等级就得赔偿20年,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是一样的。其实,从条文含义就可以看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三、受诉法院的选择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法院进行管辖很重要。怎样选择更适合的法院,可参考《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中的相关内容。
四、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处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需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五、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
前面我们说到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依据伤残等级按照100%至10%分别计算,是否是绝对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呢?这就要考虑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高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高,但是伤害对其职业毫无影响,如娱乐场所售票员,腿部伤残对其收入没有影响,或者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低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低,但是伤害对其职业影响大,如模特因脸部擦伤而被迫改行,这时候就得适当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达到相对的公平。
六、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比如孕妇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的问题,就可以成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个有力的要求。但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呢?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无须赔偿的。因为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只有在《继承法》中有关于胎儿利益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主要受当地司法实践和既有判例影响,当然法官的主观认定也起到很大作用,律师能够给当事人和法官找出诸如受害者系家庭支柱、受害人死亡是否造成老无所养、少无所依或者精神失常,乃至影响婚恋或者无法继续梦想中的职业等正当的判决理由也很重要。当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不是多多益善,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并考虑肇事方的承受能力,否则会给法官造成蓄意讹人的印象,还有就是支付较多的诉讼费。
第五章 车辆保险
开车十年好,出事只一秒!我们坚信:没有任何一位驾驶员希望自己遭遇交通事故,但是交通事故却仍然天天发生。除了上面谈到的遵章驾驶和安全驾驶外,万一交通事故仍然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应该如何化解事故带来的风险呢?
一、事前防范措施—机动车辆驾驶者如何有效的转移事故风险?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无疑是转移事故风险最可行的办法,因此机动车辆驾驶者、所有人应合理搭配险种,在尽量节省保险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转移事故风险。如何正确的给自己爱车选择一份适合的保险,既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又不多掏冤枉钱,的确是摆在新老车主们面前的一个问题。车险要想买得省钱,首先要了解各险种,才知自己的车需要买什么,不需要买什么。
二、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
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此对机动车辆的险种略作分析:
●1.交强险(法定强制性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 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最好买20万, 因5万、10万、20万的三者险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
●3. 车辆损失险(主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个险种与第三者刚好相反,因为三者险是保险他人的,而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记得车损险应该买。
●4.盗抢险 (附加险):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或者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因为该险种费率较高,保障范围还比较窄。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家人、朋友坐或者是营运车辆,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1万-2万元/座就够了。
●6.玻璃单独碎险 (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如系国产车,玻璃不贵,想省保费可不买,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
●7.自燃险 (附加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知名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 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也有的保险公司赠送自燃险或者包含在车损险里面。
●8.划痕险 (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手开新车就应该买。
●9. 不计免赔率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10.不计免赔额特约险 (附加险):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不计免赔率/ 额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事故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三、机动车辆保险方案
鉴于上述各险种的分析, 根据车龄、驾驶员驾龄的不同,把各类险种进行合理搭配后,提供几种车险组合方式供大家选择:
1、基本型保障方案:单买交强险6万,最省保险费,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驾驶技术娴熟、不跑长途、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减少保费支出的车主。
2、经济型保障方案1:交强险6万+第三者10万+车损+不计免赔率/额(既省钱又对己对人有保障,适合有安全保障的停车位、司机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保障方案2:交强险6万+第三者20万+车损+盗抢+不计免赔率/ 额+玻璃+划痕+车上人员责任险(适合新车、新手)
4、全面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他个性化附加险。适用于新车新手、高档车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车价,它是计算保费的基数,车价的高低决定保费的多少,大家不要以为你报价高,就会多赔,其实车价无论报多少, 都是按现时该车购买购置的价格标准按年份折旧赔偿的,所以报高了白多交保费,报低了会赔偿不足, 这点很重要。
小贴示:车辆保险不宜“一女二嫁”,交强险、三者险最好选用同一家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会很麻烦。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车辆一旦出现事故,投保人要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要准备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索赔资料,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历史单证往往只有一份,这意味着其他保险公司只能用复印件。
四、强制三者险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正式出台,并确定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一、家庭自用车 6座以下 1,050元
6座及以上 1,100元
二、非营业客车 6座以下 1,000元
6-10座 1,190元
三、营业客车 6座以下 1,800元
6-10座 2,360元
四、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 1,200元
目前许多车主对强制三者险还不是很了解,笔者总结了以下问题为广大车主答疑解惑。
1. 费率和“车”挂钩,违章越多保费越高
问:强制三者险的费率跟违章记录挂钩,违章记录多强制三者险的费率相应提高。那么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最大的上浮和下调幅度分别为多少?
答:强制三者险费率与违章记录挂钩的费率调整方案还没有出来,但3月28日出台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对此有相关规定。下调可以直至最低费率,而上浮没有上限。
2.未投保被罚款还扣车
问:逾期没上强制三者险会有什么后果?除了罚款还有其他的处罚形式没有?
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上强制三者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投了强制三者险,但没有把保险标志贴于正确位置罚款20元到200元,情节严重者也要扣车。
3、责任限额分四类 并非出险就赔6万元
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公布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一些车主对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太理解,认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得到最高6万元的赔偿。事实并非如此。6万元是交强险在单次事故中的四类赔偿责任限额之和,并非单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有些车主还认为,6万元的赔偿限额属于1年的累计赔偿额,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但合计6万元的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并非1年的累计赔偿。也就是说,即便1年内车主多次出险,也能在责任限额内得到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如下:
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情况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保险“天书”比比皆是,细数车险七大陷阱
保险合同复杂,条款专业性很强,大多数人不能理解,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业务,在推销保险过程中多少会存在误导的宣传,极大的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人们不再相信保险,下面罗列了七大陷阱提醒有车一族要格外提防。
陷阱1 主打”全险”概念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在力推”全险”概念。其实,各个保险公司的车险险种都是自己定的,每个保险公司所谓的”全险”都不一样,很有可能车主最需要的险种在某一家保险公司的车险险种中根本找不到。
陷阱2 抛”多保多赔”诱饵
一些汽车经销商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以”保得多就赔得多”为诱饵误导车主超额投保,从中赚取更多的代理费。实际上,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会因为保得多就赔得多。
陷阱3 险种”肥瘦搭配”卖
一些保险业务人员对各种保险进行捆绑销售,从而谋取利益,比如,很多保险公司是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来销售。而且,有的还骗取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糊里糊涂买了不该买或者可买可不买的保险。
陷阱4 保单葬送代理人员之手
少数代理人员在拿到保单后,将保单扣留在自己手中“伺机而动”,使保费无法及时、顺畅、安全地到达保险公司。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自己腰包。如果车主出了险,轻险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方设法骗保险公司,甚至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另外,有一些车友俱乐部、洗车店、汽车装饰店等也都为客户代办保险,这种情况更要小心。
陷阱5 “李鬼”杀出骗财
在比较混乱的车险市场,常有“李鬼”借”李逵”之名出没,这”李鬼”便是一些经常游荡车市、没事找事搭讪、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代办汽车保险”,他们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几乎无任何差异。
陷阱6 保险人员”身兼多职”
有的保险人员身兼多职,既负责拉来客户,同时又是定损员,更是修理厂的合伙人,和修理厂捆绑为一体。有些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车险定损员,暗地里却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自己定损自己修。车主若不幸通过这类人员上了车险,表面上看服务很好,而实际上利益受损还被蒙在鼓里。
陷阱7 定损维修以次充好
即使定损点为4S店,车主也不能掉以轻心。如果定损4S店主修的不是出险车辆的品牌,当然也不会储备这辆出险车辆的零配件。最常见的情况是出去采购一些非原厂生产的价格便宜、质量没保证的配件给车主的车辆装上。所以,车主应该尽量在本品牌的4S店里购买保险,出险后就在该4S店维修,这样至少可以保障配件为正厂原件。保险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事故车辆维修点。
九、车险专家支招:汽车出险稳赔全攻略
1、报案要及时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并及时电话报案。向交通管理部门122和保险公司报案外,事故之后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正式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方式有: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对于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单方事故时,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也可以到有定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报案和定损。当然单方事故也是可以向122报案的。
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必须拨打122交通报警台,由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自责任,并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双方车辆由同一保险公司承保,报险、索赔手续比较简单;如果双方车辆不属于同一保险公司承保,应各自向保险公司报案,由双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2、证明要提供齐全
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在有效期内的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据。
3、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并不是肇事者赔偿的依据,由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公信力更高。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保险责任中的三者同意去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定损,是在帮助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4、10日内需提交索赔单证
以上手续备齐后,就可以到被保险人的承保公司或有定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进行拍照、定损、理赔。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有定损这一环节,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即可修理受损车辆。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然后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赔款。
案例 1
刘女士的高尔夫放在小区,取车时发现前保险杠被大面积剐蹭,肇事者已逃跑,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
正确做法:要求小区物业开具车辆剐蹭证明,详细描述剐蹭部位、车辆受损程度,发生剐蹭的时间和当时第三者逃逸情形属实,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特别提醒:这种情况属于第三者逃逸,车主需小区物业出具车辆被剐蹭证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向保险公司理赔;对责任明确并且手续齐全的事故,可由维修一方为被保险人垫付维修费用,进行直赔。
概念解析:直赔是指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被保险人无须支付维修费用,只需交齐相关材料后即可将车辆取走。
案例 2
程先生开车正常行驶,一骑车青年闯入机动车道,造成车辆前大灯破碎、保险杠剐蹭,年轻人腿部受轻伤,如何报险索赔?
正确做法:首先,车主不要惊慌,看看骑车人和自己爱车损失情况;然后,确认事故责任,如果是骑车或行人全责,应该责任方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特别提醒:由于事故中所负责任不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车主全责,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是行人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如果是车辆与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索赔金额巨大,保险公司有时要求当事双方到保险公司,重现事故现场。
案例 3
车辆行驶过程中,前挡风玻璃被飞石击碎,造成玻璃单独破损,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做法:首先出险车主需弄清楚车是否是车辆损伤,同时玻璃也破碎,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属于车损险,保险公司有赔偿义务,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如果仅仅是玻璃单独破碎,有的保险公司是不能予以赔偿的,除非车主单独投保玻璃单独破碎保险。
特别提醒:车主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清条款和保险项目,有些险种是投保固定款项而附赠的,有些是需要单独投保的,不要等到出险的时候才发现没有投保,毕竟一块风挡玻璃也是一笔不小的钱。
案例 4
车辆行驶中爆胎,保险公司赔不赔?
正确做法:首先车主要检查爆胎是否引发车辆其他部件损伤,如果有损伤,损伤部件按车损将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如果爆胎引起的轮胎、钢圈的单独损坏,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特别提醒:如果轮胎爆胎引起的交通事故,碰撞到其他车辆造成其他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涉及该车祸理赔的险种给予理赔。
案例 5
车子停在小区,被高空坠落物砸凹一块,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
正确做法:这种情况属于可赔可不赔的“擦边球”,车主或者到气象部门开具当天气象情况的证明或以当天报纸天气预报为凭证,说明当天气象条件导致高空物坠落,或者证明物体坠落是由自己造成的,事故责任人是被保险人,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对车损进行赔偿。
案例 6
车辆被盗抢,而被保险人也有过失,比如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备用钥匙等,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方法:丢车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之内向出险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且通知保险公司。
特别提示:车辆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这些规定在保单中都有体现,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条款。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须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最后提醒车主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不应该出现两个极端:(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2)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
十、六种情况下出险不赔
大多数车主都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今后有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内人士指出,千万不要以为买了保险后您的爱车就进了保险箱,有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1、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2、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无牌照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3、无过错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4、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5、收费停车场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6、维修期间
营业性修理厂中,无论是维修试车造成车辆损毁,还是车辆丢失,都应由修理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一、保险索赔技巧以及注意事项:
===保险索赔的技巧===
以下是笔者在互联网上摘录的一篇文章,转编在这里,权当笑谈。
有车的朋友一定都买了车险。但是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文却是陷阱重重!咱们先说说最主要的第三者责任险。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
车损险: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案例1:如果您的车有幸在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到的话,怎么办?
应对方法:等地震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
出险陈述:大概由于地震造成墙体松动,终于在某一天倒下了(不要提及地震时出险)
★★案例2:如果您的爱车在一次急刹车中,车里的东西飞到了风挡上造成玻璃破裂。您该怎么说呢?—-(如果没有玻璃单独破碎险)
你老老实实的对保险公司说:“我的纸巾盒飞起来打中了玻璃,“哗。。。。。。”(内功够高,呵呵)”
你惨了。。。。。。那个理赔员会指着自己的嘴:“请看我的口型———NO!!”
正确的应对方法:小小的改变一下事实
出险陈述:我的一个练过铁头功的朋友在刹车时撞碎了风挡,OK!记住,受车内物品的撞击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3:您如果在拖车时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
应对方法:忽略一些事实存在的东西
出险陈述:别提你在拖带车辆或者被别人拖带,否则不管你有没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案例4:如果你在事故时,打破了自己的玻璃又没有上玻璃险时,你会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没上玻璃险找人家索赔能行吗??行,绝对行!
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而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如果您没上玻璃险,当您早上起来发现自己的汽车玻璃不知道被哪个混蛋打破了,怎么办呢??
呵呵,老招法———开车时急刹车造成的,又是脑袋惹的祸!(记得找一个身高差不多的朋友来当挡箭牌啊),如果是侧面的玻璃破了,就说侧滑时脑袋撞的好了,呵
案例5:如果您的车在撞车时,打破了一个小灯或者只是轻微刮破了一点车漆,您该怎么办呢?
找保险公司,他绝对不敢不赔您,那您赚了??没,您大概要赔了
没听明白??告诉您,每辆车的全险大概在2500-5000之间(太好的车,您就自己算吧,我数学不好),如果您在一年的保险期内没有索赔,您将在下一年投保时获得10%的无赔款优待,这笔帐您自己算算,如果索赔数量太小,哎,就自己掏腰包修理算了吧。。。。。。。。
★★★保险条款精解(二) – 丢车
谨以此文献给丢过车和有可能丢车的朋友!
车辆在停放和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让人有烦心的事,其中,丢车是最倒霉的事了,不过,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您的损失会降到最低点。
记得啊,一旦丢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
报警?
错!车已经丢了,哪那么容易立刻找到啊,您也未免太高估中国JC的能力了,还是想想怎么减少损失吧!
减少损失?哪那么容易啊,车都丢了,怎么减啊?
首先记得先看看自己的保险单里有没有上车辆盗抢险。
什么,没有?那你认倒霉吧,再买一辆吧
如果你上了盗抢险,首先,我要恭喜你,你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了,不过,也要小心啊!这时你要做的是闭紧你的嘴,踏踏实实的看完我的帖子,否则你一定会后悔的!
盗抢险的免赔
案例1: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这些规定在保险单中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不信,您可以拿出单子仔细看看,肯定在某个不显眼的角落里能发现这段话。
所以不管你是否有一把备用钥匙曾经丢失过,或者是在您被开跑了的车里有一把钥匙,请您记住一定要忘记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您自己抗定了!
再者,把行驶证和驾驶证随身携带,更不要把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放在车里!
案例2:如果您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是:不赔!!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所以,每次停车时记得收好停车费收据啊,虽然上面印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责任!你尽管放心大胆的告他好了,呵呵,给您一个好消息,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所以根据案件推溯的原则,以后的案件审判可以依照这个案例来判决,哈哈!
案例3:如果,停车场是您的朋友开的,或者您从侧面打听到这个停车场根本无力赔付您的爱车,您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呢?哈哈,我可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4:再有,如果您是一位老板,因为一些帐物上的问题和朋友闹翻,而您的朋友又是一位小人,他偷偷把您的车偷走了,您猜到会是他干的,您会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告诉您,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
所以,您大可忘记您的经济纠纷,直接到公安局报案,记住,千万别说出您的怀疑对象,否则就会把经济问题扯进来了,以中国JC的工作效率,您大概半年之内得打车出门了!
案例5:如果您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但没有来得及领牌照(现在的交管规定:验车后的15个工作日后方可领牌证),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不负责赔偿。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负责丢车赔偿的盗抢险并没有生效,自然,您也得不到赔偿。
看来如果您不是仗着胆子改一下丢失的时间,新买的车就算送人了!我可又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6:如果您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公司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给您,但是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您,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您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精解(三)- 撞车
谨以此文献给撞过车和有可能撞车的朋友!
只要是撞车,保险公司全赔吗?当然不是
你只要认真看看手里的保单赔偿免责条款就知道了,保险公司有一大堆不赔的东西呢,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还是来找我吧,哈哈!
案例1:假设你是一个新手,刚借了一辆车(当然也没准是租的车),在路上练车的时候,把你弟弟给撞了,你知道这辆车有三责险,你会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如果你去了,你就是神经病,保险公司会一脚把你踢出去,为什么??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插足人家可不管,呵呵)
那什么是第三者呢?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现在明白了,你作为当时的驾驶员,撞伤你的家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好了,你知道该怎么办了!
什么?还不知道?气死我了,换个驾驶员撞的不就完了嘛,真是的,害我什么都说出来了
案例2:如果您有幸开车撞人了,而且全是您的责任,法院判您赔偿您包赔对方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伤残损失费。。。。你该如何处理呢??
还能怎么样,给钱就是了!
错!你应该和对方家人商量,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和伤残损失赔偿,尽量把精神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当然就更好了。
为什么?你问我为什么?这不是五马换六羊嘛
老兄,你又错了,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明白了??别的保险公司都替你赔,精神损失可不管,所以,宁可多给对方点钱,也别答应精神赔偿,总之,慷保险公司之慨呗,呵呵!
案例3:如果你又有幸撞车了,这回不是您的责任,而对方又不想赔钱,您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可以,不过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您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切记,切记,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然后您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找保险公司了,剩下的烂摊子尽管让它们收拾去吧,谁让它们每年收了您那么多的保险费呢!
案例4:记得以前有个倒霉的司机在JC的指挥下,撞向了正在逃窜的罪犯,结果两车相撞,那叫一个惨啊,保险公司会赔他吗?
当然不会啦,保险条款写的明明白白,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不在赔偿之列,所以只能自己修车了:
所以,如果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当英雄之前要考虑一下噢!!
保险条款精解(四)- 索赔
★保险案例一不可不看,因为您以前可能没听说过。朋友丢失爱车,已上全险,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到车管所查询,此车未年检。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所做所为,十分合理,于保险合同条文也有根据: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就算您保养的再好也没用,结果只能是丢了白丢,保险也上了白上,顶多退回保险现金价值。
案例结论:您的爱车,千万要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此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案例解决办法: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也要记住千万不要立即报案,尽快花银子把验车手续补齐后再办理报案索赔手续!不好意思,刚才一阵头晕,我什么也没说吧?说了也是胡话。
★保险案例二:
与上相通,驾驶员年审未做的请注意了,您在驾驶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理由与上例相似,恕不赘述。
★保险案例三:
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我的车刚买,还没有上牌照,保险是否生效?
解释: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这时您的车丢了就算倒霉了,撞了人啥的还算凑合有保险公司给您顶着,现在清楚了吧!
保险索赔时分几种情况
1、事故经交通队出面解决的
由交通队出具处罚单或调解书,经法院判决的,用判决书即可。这些材料绝对好使,在保险公司肯定一路绿灯。放心索赔好了
2、在小区内发生事故的
重大事故:即车损严重的,还是要到交通队开证明,很麻烦。
一般剐蹭:到小区物业开证明,因为经常受怀疑,一般也很麻烦。所以,最好报案时报在城市道路上,否则累死你!
3、在道路上发生小事故的,包括停车时的剐蹭 。此类需要证明的原则是:是否涉及第三方。
如涉及第三方赔付的,还是需要交通队证明。
如事故双方自行了断的,可以在索赔时注明:事故第三方自修,然后按车损险中的自责索赔,保险公司要是让您到交通队开证明,您一定得咬住了别松口,就说没地儿开去,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太较真。您要答应去开证明,别怪我没提醒您,您就跑去吧,赔的钱不定够不够油钱呢!
4、最背的人
如果被别的车撞到后,肇事车逃逸,无法查找 情况严重的就比较麻烦,要通过交通队解决,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不严重的话,最好也是以自责来解决索赔问题,而且要在索赔时注意到车身是否粘有对方车油漆,以及撞的方向,一定得自圆其说,否则你惨了!
最后提醒一下各位:报案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切记,切记,不在48之内也要说成48啊!您还缺什么手续,自己掂量掂量,该办就去办吧,不明白就拨打你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医疗费:最好是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发票,如果属于小事故,也不要贪图方便或者便宜,应坚持让受害者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可以说那里治疗效果好吗)
第六章 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一、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交通事故猛于虎,不要以为事故离我们很遥远,对于掌握一些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的应对措施及方案,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解决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 “怎么说、怎么做”的问题—即怎样向交警叙述事故经过、怎样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怎样应对事故处理?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马上停车,以免你的停车距离远而交警判你车速快。一定不要慌,先查看伤者的情况,尤其要判断是否属于“碰瓷者”,然后向122报警和保险公司报险。如果此时对方要求你送伤者进医院的话,那么你得看好情况而定,如果你自己的车上只有你一人,那么坚决不能送伤者进医院,要么等救护车来要么等你的亲朋赶到再做处理。
应急预案:准备一个电话卡,上面记录你个能帮助你及时处理和救援事故的朋友,有交警朋友更好;注意保存律师电话号码,以备咨询;另外准备汽车救援公司、保险公司等的电话号码。
2、交警到了事故现场会进行拍照和处理,此时一定要看准交警如何判定责任,如果是判你全责你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过交警经常会问你:“你有保险就判你全责吧,到时候保险好赔。”记住了千万不要听信交警和保险公司的话,一定要坚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因为保险而自己全揽上,否则惹了麻烦到后面你吃不了兜着走。
应急预案:在等待出警的这段时间里,一定要想好怎么应对警察和保险勘验人员;如果你还没有想好,一定要做出巨害怕、巨痛苦的样子,呆在路边想清楚了再说。自己不会想可以咨询律师。
3、拖车的问题。一般拖车都会到,那么你就要看情况而定了。不过只要给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车,给拖了车很麻烦的,而且花费也大。
4、伤者如果需要住院观察的话,一定要叮嘱负责的医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况办;也就是按医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贵的自费药我有权告你(现在医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断建议你用自费药)。这样医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费药了。不过在伤者面前医生如是说的话,你可以说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险法》办的,该用什么药你伤者不用问我,你问医生。医生说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这样就把决策权推给了医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经和医生说过前面的一段话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样。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伤势处理开药什么的,当然道义上应该你先把钱垫付了,不过要有个度。比如先垫付2000或更少一些,记得要装穷。还有如果判定责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话,那就按责任判定来垫付钱。所以前面我说的一定要坚持责任不要自己全揽了,那么伤者用药和住院就有所顾及了,因为你是有保险赔的,而他没有。时间长了,费用越大他越亏。如果判了你全责那对方就占了主动,而你却很被动。
6、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消耗是相当厉害的,你根据情况适当垫付到一定数额时就不要再垫付下去了,就说没钱。让对方暂时先垫付。反正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把我所负责的部分赔的,到时候再给你就是。这样可以杜绝对方继续无休止的住院下去,我处理这件事的时候遇到医院里有的伤者死赖着不出院的,到时候就很麻烦。
7、在其住院期间可以考虑商谈是否可以一次赔款了解此事,如果双方能谈妥就最好。宁愿花些钱私了了更好,但必须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队结案后才能把钱给他。
8、记得医院的单据要拿在手上,如果对方不肯给,你可以在出院时到交费处再打一份详细的清单,并且在出院时叮嘱医生出院通知单和伤势证明必须给你,不能给伤者。因为这两份东西是只有一份的,结案和到保险公司索赔需要这些单据。
9、交通事故处理双方协议一般有三次机会谈。如果三次都谈不成,你可以拿着所有的单据到交警大队处申请强制结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两份证明,此时你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
10、事故发生后,记得大家要以和为贵。好好谈,对方是伤者肯定在态度上比较蛮横一些。你记住了,只要对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坚持好好谈,但不代表要让步。只是口头上好好说,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办了。
11、关于保险公司的赔款项目:
(1) 修车的费用;
(2) 伤者住院的费用和药费;(其中有一定的自费部分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尽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给他住,如果实在要住也要想办法让对方快点出院,这样可以减少你自费的那一部分的损失)。
(3) 关于伤者赔偿的费用:误工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方出具的工资单进行赔付;生活补贴—按地区的不同,交警部门有规定,保险公司也是按规定赔付;交通补贴和营养费:—这两项要看各保险公司而定,一般营养费是按照伤者伤重情况而定的,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一条,不过如果对方和你协议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话,法院是会判要赔营养费的。
12、另外说说法院方面对于处理这些事故的判定原则,首先法院会根据事故情况考虑劝说双方庭外和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法院则根据事故性质判定双方各负的责任和赔款。注意了虽然起诉到法院营养费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据你的伤势的。还有精神损失费一般是没有,精神损失费是要根据事故是否对对方造成心理损害而判定的,比如:对死了儿子,母亲因为这件事而疯了什么的!那就可能会有精神损失费,不过这还是有官司可打的项目。
13、如果要请律师打官司的话,一般费用是涉案金额的5~20%。当然诉讼费另算,不过谁输了官司的话,对方的诉讼费也要负责出。
以上就是我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的新《交通法》的确对车主有些不公平,所以遇上交通事故一定要小心处理。一切按法律办事没有错,走邪门歪道只会更加复杂。不过也要视情况而定,行动上我们不能走邪门外道,但是必要时还是可以在精神上给对方一点点压力。让其不敢乱来!
尽管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不幸的是从统计学上讲,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它每天都在发生.除非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一般事故发生后最初一段时间,当事人需要独自面对各种情况并作出合理应对,因此应掌握必要的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切莫擅自离开现场.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逃逸将作为加重情节.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肇事驾驶员将以间接故意杀人论处.
4、一定要尽可能挽留现场目击证人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取得他们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给警方.
5、交通警察在现场会做以下事情.
a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b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c 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d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以上事情中绘制现场图尤其关键.如您确认无误,应当签字.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在做笔录时一定要记得看清无误方可签字.
7、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8、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事双方都申请警方调解,交警部门方进行调解.
9、警方调解时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与法院是有较大差别的,是否有利,最好请教一下专门的律师;但是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被无良律师忽悠着你打了不该打的官司,免得劳神、费力、花钱不讨好。
第七章 陈士宽律师忠告:聘请律师要三思
安全驾驶是规避交通事故的最佳方法,但是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咨询律师仍旧必要。同一个案子,水平不同的律师办起来效果肯定不同。举一个例子,所有的司机都有驾照,但是驾驶水平会一样吗?
第一思:您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聘请律师吗?――确实有必要的时候。
聘请律师,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是法律服务方面的投资,是商业行为的一种,首先您得掂量一下,您的事有无必要请律师?
那么,何为“必要”呢?有的案子,是非曲直泾渭分明,即使外行人也一目了然,请律师就显得多余了。但亦有这样一些案件,看上去好象简单,在当事人眼里,似乎是一加一等于二的事,只要到书店里买上几本法律常识书看一看,依样画瓢,自己也懂得怎样操作了。其实,这些案件往往蕴含着外行人难以把握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技巧,比如诉讼主体如何列、诉讼请求如何提、证据如何收集?如何取舍?不是看几本法律书就可以无师自通的,如果自己“临阵磨枪”、“赶鸭子上阵”,有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把应当赢的官司弄输了,您说这笔律师费该不该省?
是不是非要等到“出事”之后,请律师才有“必要”呢?不少人都是“出事”之后才想起找律师“救驾”的,他们往往这样看:在“出事”之前请律师,用处不大,甚至可以说是个“摆设”。其实,这是一种十分近视的观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您应该把自己的视野放远一点,放宽一点。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的日臻成熟,法律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律师除了法庭外,还有更广阔的舞台和前景,律师的服务相当之广,“打官司”只是律师的“传统节目”,除此之外,如参与项目审查与谈判、审查各类法律文件、公司注册、为企业改制、重组等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等,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令成功者锦上添花,为创业者防患未然,给失落者雪中送炭。
第二思:您应该如何选择律师?――亲眼看一看、亲自问一问、货比三家比一比。
有的人请律师,迷信“大牌”,唯“名”是举,眼睛只盯着“大律师”,似乎大律师均具有手眼通天、逢凶化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之能事,而不管这个“大律师”专长于哪方面,是否与您的案子“专业对口”。 有的人请律师,目光短浅、唯“亲”是举,只在领导、同事、亲友“介绍”的圈子中物色,似乎不是熟人介绍来的一概“信不过”。
其次,是比较律师收费。您可以根据律师的“报价”,进行“货比三家”。
当然,“货比三家”并不是老太婆逛市场,只挑便宜的,也不是爱摆阔的小伙子到精品店购物,只买最贵的。看律师收费,不能单纯只看律师费数额,就得出“贵”与“不贵”的结论。您应当把案子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律师可能投入到此案的办公开支、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进行对比,您可以把律师对“彼案”的收费和“此案”进行对比,从而摸准该律师的“行情”。
第三思:如何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看您请的律师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样?
这个问题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十分简单:这不还容易嘛,看结果呗,官司打赢了,结果满意了,这个律师就有水平,否则,这个律师就是窝囊废。这种“成败论英雄”、“结果论优劣”的评判标准用到律师身上不太合适。这是因为司法现状使然。官司的输赢、结果的好坏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内部微妙的人际关系等。
胜诉是给予律师的最高酬金和最美桂冠,不仅是当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律师亦孜孜以求。律师和当事人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竭尽所能,争取胜诉。可以说,律师在看到胜诉结果时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跳动,绝大多数知名律师都在用自己的心血砌好辩护大厦的每一块砖石,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无数胜诉辩例的辉煌与梦想。
看律师工作的优劣,胜诉与否固然是标准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看:律师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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